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45號
原 告 昇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詳
送達代收人 張格明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何春錫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2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