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34號
原 告 陳芳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軒茹間返還借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80元(含起訴狀前所生
利息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