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49號
原 告 陳凱翔
被 告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