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64號
原 告 李名櫞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秀寬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