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76號
原 告 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翊鈞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