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9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添財即謝健政之繼承人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