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30號
原 告 蕭婷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丁菡間返還不當得利(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主張本件契約訂定地及契約履行地均為本院管轄,而向本院起訴,故原告應具狀陳報並提出本院有管轄權之釋明事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