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62號
原 告 黃淵祚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繼宏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4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96,733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233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