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83號
原 告 歐舒邁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星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閃耀時尚診所間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補正被告負責人姓名、住居所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