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秀泰人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翔
訴訟代理人 石文樵、陳玉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奕涵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21,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4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