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訴字第3號
原 告 崇德大第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文錦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被 告 協發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振興
訴訟代理人 謝昀諠
本件因本院再三闡明被告提出爭點整理,而被告始終未提出,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調查證據之必要,茲定於民國114年3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