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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訴字第8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吳姿儀  
訴訟代理人  阮彥哲  
被告即反訴  
原告        陳國儒  
訴訟代理人  劉宣辰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陳清泉  

訴訟代理人  吳金枝  
被告即反訴  
原告        郭伩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複代理人    洪祜嶸律師                       
被      告  陳國樑



受告知訴訟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劉靜琳、吳琬雯、黃家佑、張智賢

受告知訴訟  
人          洪陳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2日下午3時30,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下列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一)原告訴之聲明二郭陳玉琴部分是否應更正為郭隻煒。
 (二)系爭建物乙丙丁部分有無民法第820條第1項之適用。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