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訴字第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姿儀
訴訟代理人 阮彥哲
反 訴 原告 洪陳玉嬌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國儒
訴訟代理人 劉宣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清泉
訴訟代理人 吳金枝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郭伩煒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0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祜嶸律師
被 告 陳國樑
居臺中市○區○○○路000○0號0樓之 0
受告知訴訟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劉靜琳
吳琬雯
黃家佑
張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更正後內容」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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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陳國儒、陳國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783元 … | 被告陳國儒、陳國樑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78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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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費用(除撤回、減縮部分外)由被告陳國儒、陳國樑負擔100分之23,…。 | 訴訟費用(除撤回、減縮部分外)由被告陳國儒、陳國樑連帶負擔100分之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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