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訴更字第1號
原 告 曾雅萍
被 告 盛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楷文
訴訟代理人 黃裕雄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6月2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公司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強制規定,違反之者,依民法第71條規定,該合夥契約為無效。本件依入股協議書第4條所載,兩造似為合夥關係,故系爭協議書有無違反上述強制規定而屬無效,尚待釐清。為保障兩造合法訴訟權益,本件認此部分有再開言詞辯論令兩造表示意見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