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保險小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尹南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