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保險小字第34號
原 告 林素溶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號28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