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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全字第40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住○○市○○區○○路00號0樓(信用卡                      中心)
相  對  人  楊雅淨(楊卉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25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73775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以新臺幣73775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或將請求之金額
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積欠新臺幣(下同)73775元卡費未付。聲請人深恐相對人脫產,導致聲請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聲請假扣押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業據其提出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欠款明細等件為證,可認有部分之釋明,復據其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所請假扣押,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本案訴訟進行情形、目前社會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茲定如主文如主文第1項所示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裁定相對人提供如主文第2項所示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