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原小字第2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蔡佩蓉
被 告 吳秉軒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552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註
1.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7,870×0.369=10,28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7,870-10,284=17,586
第2年折舊值 17,586×0.369=6,48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7,586-6,489=11,097
第3年折舊值 11,097×0.369=4,09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1,097-4,095=7,002
第4年折舊值 7,002×0.369=2,584
第4年折舊後價值 7,002-2,584=4,418
第5年折舊值 4,418×0.369=1,63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418-1,630=2,788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2,788-0=2,788 (原告請求金額2,787元)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工資5,600元+烤漆6,165元+零件折舊後2,787元=14,5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