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原小字第41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被 告 陳俊佑即陳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以114年度中原小字第4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4日送達原告。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