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原小字第7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吳友議、蘇尤如
被 告 林嘉龍
林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4,923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114年10月2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