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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原簡字第17號
原      告  曾月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何宣儀律師
被      告  謝其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