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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司調字第1315號
聲  請  人  橙品手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竹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築穎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誤將新台幣三萬元匯入相對人帳戶中,然經聯繫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仍未獲返還,為此聲請調解等語。惟經本院送達調解通知書於相對人設立址及聯絡址,均因無法送達而遭退件,此分別有退件單在卷可憑。準此,送達相對人之通知書,依法應為公示送達,爰以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406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