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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司調字第1719號
聲  請  人  葉明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該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為憑,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