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司調字第1995號
聲 請 人 陳奕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本院對於本件聲請調解事件具有管轄權限之相關證明,例如兩造間有合意系爭事件由本院管轄之文書。
二、聲請調解狀所載事實之相關證物,例如:借款契約書影本等。
三、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書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