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司調字第2058號
聲 請 人 聖葉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叔朋
代 理 人 王文藝
相 對 人 嚴君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 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故聲請調解。經查,相對人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此有調解聲請狀載可憑,又聲請人經本院通知補正本院於本件調解事件有管轄權之依據,其迄未補正。是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素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