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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司調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中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何明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養全或其繼承人、周鴻源或其繼承人、張咏雪或其繼承人、張龍雄或其繼承人、江建寅或其繼承人、張秀玉或其繼承人、張杏珍或其繼承人間塗銷地上權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養全或其繼承人、周鴻源或其繼承人、張咏雪或其繼承人、張龍雄或其繼承人、江建寅或其繼承人、張秀玉或其繼承人、張杏珍或其繼承人於聲請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所登記之地上權應予塗銷,以維護聲請人之所有權,聲請人為此聲請塗銷地上權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地上權人即相對人陳養全、周鴻源之繼承人、張咏雪之繼承人、張龍雄之繼承人、江建寅之繼承人、張靜心即張秀玉、張麗恩即張杏珍塗銷其等於系爭土地上登記之地上權,惟相對人陳養全、周鴻源之繼承人、張咏雪之繼承人、張龍雄之繼承人、江建寅之繼承人、張靜心即張秀玉、張麗恩即張杏珍等人數已達35人,又張咏雪之繼承人與張龍雄之繼承人間,張咏雪之繼承人、張龍雄之繼承人與江建寅之繼承人間,張咏雪之繼承人、張靜心即張秀玉與張麗恩即張杏珍間,因其等間登記之地上權字號屬同一,而有由其等共同行使之必要,是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情事,爰依前開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