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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037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李閔靜  
被      告  黃安緁即黃惠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6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