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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09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劉沐東  
被      告  詹旻恩  

            詹育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75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附表: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2萬7547元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2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1.775%計算。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114年2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0.1775%計算。
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至同年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0.355%計算。
自民國11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計算。
自民國11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