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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21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被      告  簡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15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