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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21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鄭如妙  
            顏志洋  
被      告  呂鈞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86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註
1.本件零件折舊計算式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原告請求之系爭車輛係於民國108年8月出廠,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2年2月3日,已使用3年6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8,505元(詳如下列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1,510×0.369=15,31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1,510-15,317=26,193
第2年折舊值    26,193×0.369=9,66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6,193-9,665=16,528
第3年折舊值    16,528×0.369=6,09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6,528-6,099=10,429
第4年折舊值    10,429×0.369×(6/12)=1,924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0,429-1,924=8,000         0.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8,505元+鈑金4,923元+塗裝10,153元+引擎工資284元=23,8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