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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23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趙蔚玲
被      告  李維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5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645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附表一
本金

 利            息
違   約  金
期間
週年利率
10956元
111年8月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97%
自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095%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22%
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
2.345%
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附表二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50645元
111年8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1.97%
自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095%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22%
112年3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345%
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