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128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黃昱翔
被 告 王大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依照原告所提出之行動電話申請資料之證件影本,系爭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人為「沈洋守」,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00號(下稱系爭身分證字號)。然經本院以系爭身分證字號進行個人戶籍資料查詢之結果,顯示系爭身分證字號之人姓名為「王大娘」,又「王大娘」改名前從未曾有過名為「沈洋守」之任何改名紀錄,是申請系爭行動電話門號之「沈洋守」,與被告王大娘是否為同一人?被告王大娘本人是否確實申請系爭行動電話門號?以及當初申請人申請時所提出之沈大洋證件,是否有經人偽造變造等情形,均屬不明,仍存有疑義。
二、如前所述,原告自有必要向本院具狀補正提出申請人當時申請系爭行動電話時之影像檔(含翻拍照片)或其他相關證據資料,用以證明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之「沈洋守」與被告王大娘相同,及系爭行動電話確係由被告王大娘本人所提出申請等事實(應將書狀繕本逕送被告),本院因此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