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128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 告 黃鴻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關於「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因遭詐欺,匯款新臺幣8萬元至被告帳戶。」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迄108年2月19止尚積欠原告電話費新臺幣2萬9680元整,未為給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