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31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謝孟茹
被 告 紳士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周其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42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