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31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劉沐東
被 告 張詠竣
張坤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03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1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77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2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7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5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