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1365號
參  加  人  元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順利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華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裁判費,茲依上述規定,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