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37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彤
被 告 詹輝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423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註
1.本件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6,593×0.369=9,81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6,593-9,813=16,780
第2年折舊值 16,780×0.369=6,19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6,780-6,192=10,588
第3年折舊值 10,588×0.369=3,90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0,588-3,907=6,681
第4年折舊值 6,681×0.369=2,465
第4年折舊後價值 6,681-2,465=4,216
第5年折舊值 4,216×0.369=1,556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216-1,556=2,660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2,660-0=2,660
(原告請求金額2,659元)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2,659元+鈑金5,881元+烤漆19,883元=28,4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