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43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楊宗穎
被 告 鄭茹云
鄭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369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