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489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      告  曾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996元,及其中新臺幣49,413元自民國1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