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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1561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林璿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岡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