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67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彤
被 告 吳念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582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註
1.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9,739×0.369=22,04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9,739-22,044=37,695
第2年折舊值 37,695×0.369=13,90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7,695-13,909=23,786
第3年折舊值 23,786×0.369=8,77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3,786-8,777=15,009
第4年折舊值 15,009×0.369=5,538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5,009-5,538=9,471
第5年折舊值 9,471×0.369×(8/12)=2,33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9,471-2,330=7,141
(原告請求金額6,850元)
2.本件賠償總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6,850元+烤漆7,851元+鈑金5,881元=20,5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