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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72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被      告  吳義昇  




            簡招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4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餘欠本金
計 息 期 間
週年利率
違  約  金
1萬9460元
自113年9月26日起至114年4月17日止
1.775%
自113年10月27日起至114年4月17日止,按年息0.1775%計算;自114年4月18日起至114年4月26日止,按年息0.2775


自114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計算;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555%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