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72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被 告 黃正一
黃謙(原名黃吉)
張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70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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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 |
| 自民國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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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775計算之違約金。 |
| 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5計算之違約金。 |
| 自民國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55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