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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86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福  


訴訟代理人  賴惠煌  
被      告  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55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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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270×0.369=1,57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270-1,576=2,694
第2年折舊值    2,694×0.369=99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694-994=1,700
第3年折舊值    1,700×0.369=62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700-627=1,073
第4年折舊值    1,073×0.369×(6/12)=198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073-198=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