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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190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吳明陽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1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院民國114年6月10日言詞辯論通知未寄送被告居所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