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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93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陳靖雯  
被      告  鴻懿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2,61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