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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94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陳亦善即陳正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被繼承人陳正榮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元由被繼承人陳正榮之遺產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