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196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被 告 白蕣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99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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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5,669×0.369=9,47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5,669-9,472=16,197
第2年折舊值 16,197×0.369=5,97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6,197-5,977=10,220
第3年折舊值 10,220×0.369=3,77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0,220-3,771=6,449
第4年折舊值 6,449×0.369=2,38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6,449-2,380=4,069
第5年折舊值 4,069×0.369×(3/12)=375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069-375=3,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