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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05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衍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所為駁回原告之訴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院未及審酌原告已於民國114年5月22日繳交裁判費,而於民國114年5月28日以原告未繳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爰依職權廢棄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所為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