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08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黃家宏
被 告 王智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61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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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717×0.369=3,21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717-3,217=5,500
第2年折舊值 5,500×0.369=2,03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500-2,030=3,470
第3年折舊值 3,470×0.369×(2/12)=21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470-213=3,257